(2015)文刑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王红扣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红扣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文刑初字第73号公诉机关文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红扣,性别:××,××族,河北省文安县德归镇东柴沟村人,住,农民。2011年8月6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2012年6月16日解除劳动教养;2013年1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2013年12月8日刑满释放。2014年11月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文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文安县看守所。文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文安县院公诉刑诉(2015)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红扣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文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明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红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文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王红扣行至文安县德归镇西柴沟村,趁无人之机翻墙进入王某甲家,窃得现金25500元。被告人王红扣对起诉书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辩称其只盗得现金19400元。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王红扣行至文安县德归镇西柴沟村,趁无人之机翻墙进入王某甲家,窃得现金25500元。案发后,被告人王红扣退还失主王某甲7700元。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王红扣的供述,失主王某甲的陈述,证人王某乙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抓获经过,收条,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及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红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文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红扣提出盗窃金额为19400元,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被告人王红扣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退赔了被害人部分损失,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红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7日起至2016年11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王红扣退赔王立成人民币178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代理审判员 经 巍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王瑞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