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东曹商初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金华市婺城区和兴铝塑幕墙配件经营部与方卫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婺城区和兴铝塑幕墙配件经营部,方卫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东曹商初字第162号原告:金华市婺城区和兴铝塑幕墙配件经营部,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婺州街528号。经营者:宋素芬。被告:方卫艳。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婺城区和兴铝塑幕墙配件经营部与被告方卫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方卫艳住所地在金华市婺城区西关街道宾虹路1391号11幢402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处理。代理审判员 冯燕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康紫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