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镜民一初字第01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卫剑颢与盛昌松、龚世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卫剑颢,盛昌松,龚世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镜民一初字第01046号原告:卫剑颢,男,1972年4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钱磊,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盛昌松,男,1972年6月9日出生。被告:龚世萍,女,1972年11月1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卫剑颢诉被告盛昌松、龚世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卫剑颢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盛昌松、龚世萍价值51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10万元的现金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卫剑颢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盛昌松、龚世萍所有的位于芜湖市镜湖区平湖秋月房屋予以查封。需要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丁玉婷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陈静秀附:盛昌松、龚世萍名下财产线索:芜湖市镜湖区平湖秋月房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