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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执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临兰执字第359号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支行与刘宝善、王洪霞、临沂市奥翔运输有限公司、临沂市全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宝善、王洪霞、临沂市奥翔运输有限公司、临沂市全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六)项之规定,决定如下:将刘宝善(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6806183452)、王洪霞(公民身份号码372822197110172225)、临沂市奥翔运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临沂市全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