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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二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王春归与海南华商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归,海南华商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二初字第102号原告王春归。委托代理人韩耀、许秋蕾,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南华商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祖兴,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春归与被告海南华商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春归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交、缓交、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春归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吴永红代理审判员  宋玉敏人民陪审员  许登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黄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