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民仲审字第00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成进波、无锡新立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成进波,无锡新立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民仲审字第00125号申请人成进波。被申请人无锡新立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胡埭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戴葛明,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成进波与被申请人无锡新立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立基公司)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成进波要求执行无锡仲裁委员会(2014)锡仲裁字第1094号裁决书的申请,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且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认为:无锡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锡仲裁字第1094号裁决书应予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骏代理审判员 包文炯代理审判员 单甜甜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陈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