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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民初字第38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原告曾世平与被告晋江市辉达包装有限公司、郭辉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世平,晋江市辉达包装有限公司,郭辉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3890号原告曾世平,住泉州市丰泽区。被告晋江市辉达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法定代表人郭辉煌,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郭辉阳,住晋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曾世平与被告晋江市辉达包装有限公司、郭辉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郭辉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世平撤回对被告郭辉阳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吴水泉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黄汀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