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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执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无锡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徐成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崇执字第00013号申请执行人无锡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崇安区新生路7号。法定代表人蒋越庆,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徐成龙。原告无锡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诉被告徐成龙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1日作出的(2014)崇商初字第1145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徐成龙确认结欠旅行社公司欠款本金40800元及利息5000元,合计45800元,分23期归还:前22期自2014年10月起,每月28日前支付2000元;第23期1800元于2016年8月28日前付清。二、若徐成龙有一期未按前述第一项约定归还,旅行社公司可就剩余本金及利息全额申请强制执行。三、双方就本案再无纠葛。四、案件受理费860元减半收取为430元,由旅行社公司负担230元(已交纳),由徐成龙负担200元。徐成龙负担部分于2016年8月28日前直接支付给旅行社公司。五、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或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名或捺印即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将徐成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查封了徐成龙名下苏B×××××车辆档案。经查询我市主要银行、产权监理处、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崇商初字第1145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张国祥执行员  仲建洪执行员  许如雷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华 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