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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鸠执字第00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芜湖市先达精密压铸有限公司与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肾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鸠执字第00391号申请执行人:芜湖市先达精密压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于惠武,总经理。被执行人: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法定代表人:田燕书,董事长。本院执行的申请人芜湖市先达精密压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鸠民一初字第009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川审判员 XX文审判员 周光保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陈 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