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矿执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谷玉怀与苏瑞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谷玉怀,苏瑞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矿执字第00019号申请执行人谷玉怀。被执行人苏瑞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谷玉怀与被执行人苏瑞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即(2015)矿民一初字第5号民事调解书,查明被执行人苏瑞生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矿民一初字第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志书执行员  许育哲执行员  杨矿元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小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