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昆少民初字第00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吴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昆少民初字第00481号原告吴某。委托代理人张春,上海申浩(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810元,由原告吴某承担。审 判 长 屈艳丽人民陪审员 李 燕人民陪审员 孙林玉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吴峥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