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民初字第009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郭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郭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00947号原告李某某,男,1979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郸城县。委托代理人郭丽美,民权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张云海,男,197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宁陵县。被告郭某,男,197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郸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郭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温桂真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蔡金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