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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民初字第009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郭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郭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00947号原告李某某,男,1979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郸城县。委托代理人郭丽美,民权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张云海,男,197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宁陵县。被告郭某,男,197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郸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郭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温桂真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蔡金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