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执字第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4-03

案件名称

王永立与魏留生、王红军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立,魏留生,王红军,陈秋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71-1号申请执行人王永立。被执行人魏留生。被执行人王红军。被执行人陈秋菊。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民初字第89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对该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红军在银行的存款。审判员  蔡士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郑志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