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喀法执字第07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杨武、高永与于乐、于子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武,高永,于乐,于子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喀法执字第0785-1号申请执行人杨武,男,195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高永,男,1958年9月7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执行人于乐,男,198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于子军,男,195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喀民初字第2511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扣划被执行人于子军在喀喇沁旗牛家营子信用社**********************账户存款22000.00元至喀喇沁旗人民法院账户。二、依法冻结被执行人于子军在喀喇沁旗牛家营子信用社工资账户**********************。审判长 宋荣富审判员 祁建国审判员 鲍文静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姜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