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执字第98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与黎豪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黎豪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执字第982-2号申请执行人: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法定代表人:郑道池。被执行人:黎豪,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0413。关于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申请执行黎豪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9日作出(2015)珠香法执字第982-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黎豪名下的位于珠海市香洲区XX房。现申请执行人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与被执行人黎豪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对上述房产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黎豪名下的位于珠海市香洲区XX房(权证号码:C0××79)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念波代理审判员 柏文璋代理审判员 王 普二○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曹秀珊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