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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池民保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伟云因与被申请人方志根、杨益玲、池州杨帆微电机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伟云,方志根,杨益玲,池州杨帆微电机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池民保字第00017号申请人:王伟云,女,1974年11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申请人:方志根,男,1970年6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申请人:杨益玲,女,1972年4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申请人:池州杨帆微电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方志根。申请人王伟云因与被申请人方志根、杨益玲、池州杨帆微电机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向本院提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方志根、杨益玲、池州杨帆微电机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0元或查封、扣押等额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伟云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方志根、杨益玲、池州杨帆微电机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0万元或查封、扣押等额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原告王伟云提供担保的财产,即:钱小红所有的贵池区东湖路26号百荷南苑4#住宅楼(权证字号:房地权证池字第084763**号)、郭红生所有的贵池区啤酒厂东侧河滨花园17幢305(权证字号:房地权证池字第095188**号)房地产权。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江龙伟审 判 员  胡少斌代理审判员  杜 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程泽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