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矿行非执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石家庄市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李某、许某抚养费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石家庄市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李某,许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矿行非执字第00040号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井陉矿区南纬东路***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00028016-1。法定代表人吴某,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许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李某、许某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即(2015)矿行非执字第00003号行政裁定书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某、许某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矿行非执字第00003号行政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志书执行员 许育哲执行员 杨矿元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小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