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城法刑初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黄某某犯销售假药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云城法刑初字第175号公诉机关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浮市云安区,现住云浮市云城区。因涉嫌销售假药于2014年8月22日被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逮捕,2014年10月30日被取保候审。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云区检刑诉(2015)1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销售假药罪一案,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黎巧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8月开始,被告人黄某某在没有申请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云浮市云城区河滨东路290号开设“性福性用具商店”,通过到广州进货,或以打电话联系送货方式以低价购进伟哥、速效海狗丸等药品,然后以高价售卖给他人。2014年8月21日23时许,云浮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公安机关对该店进行查处,当场查封扣押伟哥、速效海狗丸等药品共计18种31盒(瓶)(详见扣押物品清单)。经云浮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检验:认定上述扣押药品为假药。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销售假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本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开始,被告人黄某某在没有申请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云浮市云城区河滨东路290号开设“性福性用具商店”,通过到广州进货,或以打电话联系送货方式以低价购进伟哥、速效海狗丸等药品,然后以高价售卖给他人。2014年8月21日23时许,云浮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公安机关对该店进行查处,当场查封扣押伟哥、速效海狗丸等药品共计18种31盒(瓶)(详见扣押物品清单)。经云浮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检验:认定上述扣押药品为假药。上述事实,经庭审质证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2、证人张某某、伍某某的证言。3、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4、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查封(扣押)物品移交通知书、送达回执,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查询表,租赁合同。5、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6、认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黄某某销售假药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缴纳完毕。(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对扣押的伟哥、速效海狗丸等药品共计18种31盒等药品一批,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郑广荣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郭金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