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繁执字第01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安徽繁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繁阳支行与被执行人繁昌县北爱达商贸有限公司、艾学进、程文革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繁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繁阳支行,繁昌县北爱达商贸有限公司,艾学进,程文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繁执字第01058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繁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繁阳支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负责人:李晓春,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繁昌县北爱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法定代表人:艾学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艾学进,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程文革,女,汉族,住址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2014)繁民二初字第0028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繁昌县北爱达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繁昌县繁阳镇华阳村芜繁路南侧厂房。二、查封被执行人艾学进、程文革共同所有的位于繁昌县繁阳镇春谷商市房产壹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玉宝审判员 汪国强审判员 徐世宏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方 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