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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宛龙梅民初字第00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南阳飞龙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宜都钦正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阳飞龙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宜都钦正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宛龙梅民初字第00357号原告南阳飞龙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兰欣,任公司董事长。住所地南阳市红庙路***号。组织机构代码97175887-7被告宜都钦正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林森,任该公司经理。住所地湖北省宜都市枝城镇。原告南阳飞龙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宜都钦正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地,向被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和开庭传票。经查证,此住所无被告单位。本院认为,原告所提供的被告住所地不准确,经查证后仍不能确认送达地址,应视为被告不明确,故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南阳飞龙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诉讼费520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青审 判 员  夏喜军人民陪审员  马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韩 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