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民一初字第014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陈伟与铁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伟,铁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一初字第01448号原告:陈伟,男,196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合肥市包河区。委托代理人:费俊勇,安徽信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铁铎,男,195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伟与被告铁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伟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铁铎荣价值25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郑春生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铁铎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它财产;二、查封朱婷名下的坐落于合肥市庐阳区XXX室(权证字号:房地权证合庐字第××号)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洋二0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贾红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