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济阳民特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任某某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某某,任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济阳民特字第4-1号申请人王某某,女,2007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法定代理人王某甲,男,1967年10月5日出生,住址同上,系申请人祖父。被申请人任某某,女,198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某某申请被申请人任某某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中,申请人王某某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申请人的宣告失踪。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某某撤回对被申请人任某某的宣告失踪,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审 判 长 王莹代理审判员 陈文人民陪审员 XX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张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