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王新德与沧州市广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德,沧州市广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289号原告王新德。被告沧州市广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解放东路79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姬登月,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王新德与被告沧州市广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保全费12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振华代理审判员 杨建林代理审判员 孙良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孙智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