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赵民二初字第00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马彦雪与马志润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彦雪,马志润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赵民二初字第00069号原告马彦雪。委托代理人郑想,河北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志润。委托代理人李俊峰,石家庄市赵县民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马彦雪与被告马志润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由杨祖德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彦雪及委托代理人郑想,被告马志润及委托代理人李俊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彦雪诉称,我村第一轮土地承包时,我家共6口人,以马辰阳为户主承包村里10多亩地,共分四块地,其中横道地是1.77亩四至为:东至马振刚、南至坑、西至马瑞民、北至道。第二轮土地延包时也是我们承包,我家劳动力少,这块地叫被告耕种,现在想要回自己耕种时,遭被告拒绝,无奈具状起诉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马志润辩称,本案承包田是后大章村的集体土地,原告对本案1.77亩地没有承包经营权,为此原告诉讼主体不合法。1997年8月15日马辰阳因地多耕种不便,经马连春说合,秋天将1.77亩地归马志润经营,现马志润经营已十八年从未有人提出异议,更没人提出要地。我经营的1.77亩地是马辰阳的土地与原告无关,因此原告没有诉权。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如下证据:1、1984年第一轮农村集体土地家庭承包合同,编号58号。证明户主为马辰阳,承包前大章乡后大章村集体土地10.44亩,土地座落分别为“近地、窑道、横道、机动地、要过关地”,横道1.77亩为诉争地。被告马志润质证为,土地使用证没有村、乡镇的公章和签发日期。2.1999年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合同编号0902xxx号土地座落分别为“近地、窑道、横道1.77亩、机动地、”。证明户主为马辰阳延包前大章乡后大章村的上述集体土地使用承包权。被告马志润质证为,对第二轮土地承包合同无异议。3.前大章乡后大章村委会2015年3月11日证明:“马彦雪在第一轮农村土地家庭承包时在村分的土地,当时该户主是马辰阳、母亲马四爱、外祖母刘增珠、马彦雪、妹彦芬、弟弟马辉”。第二轮农村土地家庭延包时,马彦雪做为户主承包后大章村委会土地,在该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户当中。其父马辰阳于2013年6月去世、其母也早己去世。被告马志润质证为,对后大章村委会2015年3月11日证明无异议。4.前大章乡豆腐庄村委会2015年3月10日证明:徐素辉之妻马彦雪在豆腐庄村未分到责任田。被告马志润质证为,对豆腐庄村委会2015年3月10日证明无异议。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如下证据:1997年8月15日马辰阳与马志润订立合同书一份“马辰阳横道土地长135.20米宽8.73米折1.77亩,经马连春介绍流转给马志润耕种时间是永久归马志润使用,马辰阳本人不得要回土地。另外马志润如不愿再使用这土地,也不得再找马辰阳退回土地。如果打井、买泵等开支由马志润本人负担”。证明马辰阳将横道土地1.77亩,经马连春介绍转让给马志润耕种,永久归马志润使用,马辰阳本人不得要回土地。原告马彦雪质证为,对合同不具有真实性,马辰阳从未和马彦雪等其他家庭人员说过,其他家庭人员不知情,如真的转让应征求家庭人员的同意,家庭人员没签字我不认可,合同不合法,如真是在马辰阳给马志润耕种,也是暂时耕种。经审理查明,原告马彦雪在第一轮农村土地家庭承包时,当时,该户主是父亲马辰阳、母亲马四爱、外祖母刘增珠、马彦雪、妹马彦芬、弟弟马辉”。1997年8月15日经马连春介绍,马辰阳与马志润订立合同一份,该合同主要记载:“马辰阳横道土地长135.20米宽8.73米折1.77亩,经马连春介绍转让给马志润耕种时间是永久归马志润使用”。第二轮农村土地家庭延包时,马彦雪做为户主承包后大章村委会土地,按上述第一轮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的内容与村委会签订了农村集体土地家庭承包合同书,马彦雪的承包地仍在该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户当中。诉争横道土地,长135.20米宽8.73米折1.77亩,四至为:东至马振刚、南至坑、西至马瑞民、北至道。包含在原告马彦雪的第二轮农村土地中。该诉争地现由被告马志润耕种。本院认为,原告马彦雪对诉争1.77亩土地的权利主张主要依据的是,赵县前大章乡后大章村的第一轮、第二轮农村集体土地家庭承包合同书,该合同书从政策上来说,承包合同书是第一轮土地承包的延续。但是,前大章乡后大章村在两次的土地承包中,没有出现实际上的土地变动,且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原告马彦雪又与后大章村签订了承包合同书,重新确定了地亩数及家庭成员和四至。本案在政策层面上,二轮承包是一轮承包的延续,在法律上二轮承包是新的重新成立的承包合同,是承包人取得新的承包经营权的法律依据。承包户成员对新的承包合同中确定的土地,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根据法律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本案中,诉争1.77亩土地也被包含在原告马彦雪第二轮土地承包合同内,诉争1.77亩土地是该户土地承包合同的一部分。故本院对原告马彦雪的主张应予以支持。考虑到耕地上的农作物是季节性很强的农作物,按我县农业县的常规,被告马志润己在该土地上播种了农作物小麦,以为该争议土地的交接,可在小麦收获完成后的2015年6月15日前进行比较妥当。关于被告马志润称,本案承包田是后大章村的集体土地,原告马彦雪对本案诉争1.77亩地没有承包经营权,诉讼主体不合法。马志润经营已十八年从未有人提出异议,更没人提出要地,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依据,主张其权利,本院对被告马志润的主张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志润在2015年6月15日前将诉争地名为:“横道”土地长135.20米,宽8.73米,折1.77亩,四至为:东至马振刚、南至坑、西至马瑞民、北至道,归还原告马彦雪耕种。案件受理费40元由被告马志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祖德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杨亚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