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烟执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刘凯敏与莱阳市益天纸业有限公司、宫振斌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凯敏,莱阳市益天纸业有限公司,宫振斌,宫彩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烟执字第275号申请执行人刘凯敏。被执行人莱阳市益天纸业有限公司,住莱阳市古柳街道办事处柳沟村村南。被执行人宫振斌。被执行人宫彩虹。本院立案执行的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执行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统一管理全省法院执行工作的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依据烟台仲裁委员会作出(2014)烟仲字第459号调解书立案执行的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指定由莱阳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傅光波审判员 吴国荣审判员 谭黎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 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