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民终字第3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林进军、钟华英、王绿智、成都市吉安顺源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流支公司,林福全,林刚,林进军,钟华英,王绿智,王敏,成都市吉安顺源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终字第30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流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双流县。负责人赵猛,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晶,女,198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福全,男,195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刚,男,197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进军,男,1977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华英,女,193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绿智,男,197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敏,男,199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市吉安顺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双流县。法定代表人袁义,经理。本院在审理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流支公司与被上诉人林福全、林刚、林进军、钟华英、王绿智、王敏、成都市吉安顺源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流支公司未在人民法院限定的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流支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周 文代理审判员 史 洁代理审判员 徐苑效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杜 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