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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法响民督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湘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童锤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湘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响塘乡信用社,童锤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法响民督字第10-2号申请人湘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响塘乡信用社,住所地湖南省雨湖区。法定代表人李志武,该社理事长。被申请人童锤,男,1968年06月09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市雨湖区。申请人湘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响塘乡信用社与被申请人童锤申请支付令案,申请人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申请,申请人湘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响塘乡信用社在支付令送达被申请人之前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案受理费36元,由申请人湘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响塘乡信用社承担。代理审判员 朱 令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陈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