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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民初字第4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高海丰与傅建高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北民初字第4092号本院2015年1月12日对原告高海丰与被告傅建高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4)北民初字第4092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2014)北民初字第4092号民事判决书中的“付建高”系笔误,应补正为“傅建高”。审 判 长  徐晓红代理审判员  杨爱华代理审判员  李洪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张薇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