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民初字第4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高海丰与傅建高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北民初字第4092号本院2015年1月12日对原告高海丰与被告傅建高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4)北民初字第4092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2014)北民初字第4092号民事判决书中的“付建高”系笔误,应补正为“傅建高”。审 判 长 徐晓红代理审判员 杨爱华代理审判员 李洪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张薇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