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益赫刑一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刘某容留、介绍卖淫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益赫刑一初字第135号公诉机关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因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3年10月3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因涉嫌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4年11月5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4月23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益阳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聂本凡,湖南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益赫检公一刑诉[2015]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欣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及其婆婆徐素青(另案处理)在所经营的位于益阳市赫山区朝阳市场的“玲珑塔”按摩店内,容留妇女汤某、宋某芳、周某从事卖淫活动。2014年7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招呼谢某华、杨某海进店后,向二人介绍卖淫女汤某及宋某芳,并谈妥100元一次的性交易价格。谢某华、杨某海分别与汤某、宋某芳进入二楼包厢进行性交易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2014年11月5日,被告人刘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现场照片、户籍信息、到案情况、本院(2013)赫刑初字第555号刑事判决书等相关书证;证人汤某、宋某芳、周某、谢某华、杨某海的证言;被告人刘某的供述和辩解;辨认、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容留、介绍妇女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本院(2013)赫刑初字第555号刑事判决书中被告人刘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已缴纳)的缓刑部分。二、被告人刘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与前判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八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罚金八千元已缴纳,其余罚金四千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刘某的刑期自2015年4月23日起至2016年7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符丽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