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青山执字第002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何文汉、向兴菊与向贻辉、武汉吉祥顺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文汉,向兴菊,向贻辉,武汉吉祥顺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青山执字第00219-2号申请执行人何文汉。委托代理人胡剑飞,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申请执行人向兴菊。委托代理人胡剑飞,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执行人向贻辉,农民。被执行人武汉吉祥顺物流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后湖乡汉口花园5栋7号门。法定代表人盛成。何文汉、向兴菊诉向贻辉、武汉吉祥顺物流有限公司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3)鄂青山刑初字第001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何文汉、向兴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分别向被执行人向贻辉、武汉吉祥顺物流有限公司邮寄、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书之日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1、被执行人向贻辉赔偿申请执行人何文汉、向兴菊人民币518,932元;2、被执行人向贻辉向申请执行人何文汉、向兴菊支付从2014年3月23日起计算到2015年4月15日止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44,417.70元;3、被执行人武汉吉祥顺物流有限公司对向贻辉的上述赔偿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被执行人向贻辉、武汉吉祥顺物流有限公司共同承担案件执行费7,589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向贻辉在黄州监狱服刑,被执行人武汉吉祥顺物流有限公司不在其工商登记住所地,下落不明。本院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向申请执行人反馈查询结果,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将被执行人向贻辉、武汉吉祥顺物流有限公司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本院认为,何文汉、向兴菊诉向贻辉、武汉吉祥顺物流有限公司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限内无法继续进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鄂青山刑初字第001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向贻辉、武汉吉祥顺物流有限公司应继续履行本院(2013)鄂青山刑初字第001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梅祥新审判员 彭惠运审判员 王武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万增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