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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相黄商初字第0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苏州台亿液压升降机械有限公司与石家庄五星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台亿液压升降机械有限公司,石家庄五星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黄商初字第0093号原告苏州台亿液压升降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宅基村。法定代表人龚红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志新,江苏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家庄五星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州市工业路西段路南。法定代表人赵保山。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台亿液压升降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五星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台亿液压升降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石家庄五星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台亿液压升降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州台亿液压升降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石家庄五星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89元,由原告苏州台亿液压升降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文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赵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