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07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0760号原告吴某某,女,1973年10月28日出生。被告曾某某,男,1972年10月2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贾建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梦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