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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07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0760号原告吴某某,女,1973年10月28日出生。被告曾某某,男,1972年10月2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贾建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梦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