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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007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周洪良与方怀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洪良,方怀雷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民初字第00759号原告周洪良。被告方怀雷。原告周洪良与被告方怀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健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于2015年4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洪良、被告方怀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洪良诉称,2014年12月20日15时40分许,原告在被告经营的超市门前,被被告无端谩骂和殴打,导致原告头、手、肋部受伤,后在市中医院和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共计花费1100元。现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100元、误工费1000元(按15天计算)、营养费200元(按7天计算)、交通费100元、鉴定费210元,共计261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方怀雷辩称,是原告先动手打被告,另外被告也受伤,产生相关损失,而且原告也被拘留了7天。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0日下午,原告周洪良与被告方怀雷在海州区瀛洲路苏欣快客站南出站口西侧的苏欣超市门前发生口角,进而对骂,后两人互相拉扯、打斗。致原告周洪良与被告方怀雷受伤。后原告周洪良在市中医院和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共计花费1041元。经鉴定,原告周洪良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花费鉴定费210元。2015年1月7日,连云港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作出公公(新)行罚决字(201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被告方怀雷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同日,连云港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作出公公(新)行罚决字(201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原告周洪良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二百元。上述事实,有接处警工作登记表、行政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医疗费发票、鉴定费发票、询问笔录及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因琐事产生纠纷,应当及时交流与沟通,通过协商解决或按照法律规定主张权利,原、被告双方互相拉扯、打斗,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本院通过对接处警工作登记表、询问笔录及原、被告双方的陈述等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双方均存在过错,被告方怀雷对原告周洪良因此产生的损失应当承担60%的赔偿责任。关于原告主张的误工费、营养费,因其未提供证据证实,亦不申请鉴定,故本院对原告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经本院核定,原告的各项损失如下:医疗费1041元、鉴定费210元、交通费本院酌定为50元,共计1301元。被告方怀雷应承担780.6元(1301元*60%),其余损失由原告周洪良自行承担。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方怀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周洪良各项损失共计780.6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周洪良负担35元,被告方怀雷负担15元(该款原告已预付,被告方怀雷于履行本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4403010400090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李秀芬代理审判员  刘 健人民陪审员  张 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朱 彤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应自上诉人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费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未将缴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