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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一初字第019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周洪忠与郭以仁、马中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1992-1号原告:周洪忠,男,196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市民。被告:郭以仁,男,196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马中刚,男,195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洪忠与被告郭以仁、马中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洪忠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本院依法冻结被告马中刚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泉支行账号为62170017300039888006257001、73121063871662270017312108、869271731219980100039105、1731219980100039105的存款48000元,并提供原告周洪忠所有的房地权证临房字第201214**号房屋一套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周洪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马中刚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泉支行账号为62170017300039888006257001、73121063871662270017312108、869271731219980100039105、1731219980100039105的存款48000元;查封原告周洪忠所有的房地权证临房字第201214**号房屋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苏菁菁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刘俊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