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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东商初字第1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王付有与毛美芬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付有,毛美芬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东商初字第1051号原告:王付有。被告:毛美芬。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付有与被告毛美芬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付有负担。代理审判员 顾 亮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书 记员 石剑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