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鄂曾都执字第00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张春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春燕,王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鄂曾都执字第00053号申请执行人张春燕。被执行人王杰,农民。申请执行人张春燕与被执行人王杰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1)曾民初字第11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因交通事故而造成的经济损失37836.07元。权力人张春燕于2011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2月2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杰患精神分裂症,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曾民初字第11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余晓冬审判员 罗立付审判员 吴明森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魏元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