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执字第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0-24
案件名称
彭灏与胡克林、宋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灏,胡克林,宋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执字第411号申请执行人彭灏。被执行人胡克林。被执行人宋菁,系胡克林之妻。彭灏申请执行胡克林、宋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石民一终字第0018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2013年5月16日本院依据(2013)长民初字第577-1号民事裁定书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宋菁名下位于石家庄市槐中路576号国际城1期7-2-402号房产一套,因执行需要应当继续查封该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续查封被执行人宋菁名下位于石家庄市槐中路576号国际城1期7-2-402号房产一套。续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 浩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XX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