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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吴江执字第4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王培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培新,吴江市荣恒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吴江执字第4200号申请执行人王培新。委托代理人沈健。被执行人吴江市荣恒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铜罗东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许林荣,总经理。原告王培新与被告吴江市荣恒纺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吴江盛民初字第13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明确:一、被告吴江市荣恒纺织有限公司应于2014年10月20日前一次性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60000元、利息356350元,合计3416350元(上述利息计算至2014年8月27日止,2014年8月28日起之后的利息以本金3060000元按照年利率10%计算)。二、被告吴江市荣恒纺织有限公司如未按上述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可自被告逾期之日起,就未履行部分向法院申请执行。三、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065元,由被告吴江市荣恒纺织有限公司负担,至期,因吴江市荣恒纺织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王培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433415元,执行费36763元。本院立案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又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提供财产线索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吴江区几大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开户、存款情况,向吴江区房管处及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登记情况,除被执行人吴江市荣恒纺织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地产外,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查明,被执行人吴江市荣恒纺织有限公司位于吴江区桃源镇开阳村的房地产,抵押给中国工商银行吴江支行,本院另案正在处理中,短期内无法完成,待上述房地产处置时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本案申请人可按法律规定要求参与分配。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于2014年3月3日向申请人寄送限期举证通知书,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书后五日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调查材料等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立案执行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效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法院已穷尽了所有执行措施,本案已符合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吴江盛民初字第137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长安审判员  王进前审判员  王 健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喆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