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管民二初字第008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原告武汉市卓玛诗服饰有限公司与张莉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市卓玛诗服饰有限公司,张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管民二初字第00891-1号原告武汉市卓玛诗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先红,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建房,湖北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登锋,男,该公司销售部经理。被告张莉,女,汉族,1974年11月2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卓玛诗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张莉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市卓玛诗服饰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张莉名下37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并由原告武汉市卓玛诗服饰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及刘先红和孙���姑承诺以刘先红名下位于武汉市东西湖区常青花园12小区37栋2单元4-5层401室的夫妻共同房产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字第2004052**号)作为该诉讼保全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卓玛诗服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张莉名下37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被告张莉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二、查封为原告武汉市卓玛诗服饰有限公司提供本案诉讼财产担保的刘先红名下位于武汉市东西湖区常青花园12小区37栋2单元4-5层401室的房产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字第2004052**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范利辰人民陪审员 张小旺人民陪审员 张青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路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