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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廊安民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李丽、王臣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丽,王臣,潘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安民保字第103号申请人李丽,女,汉族,1994年9月19日生,住廊坊市安次区。申请人王臣,男,汉族,1997年6月7日生,住址廊坊市安次区。法定代理人王某,男,汉族,1971年4月21日生,住址同上。系申请人王臣之父。被申请人潘磊,女,汉族,1986年11月12日生,住廊坊市安次区。申请人李丽、王臣申请我院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潘磊驾驶的冀R×××××号小轿车,申请人已向法院提供柒万元保证金。经审查,本院认为,为避免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潘磊驾驶的冀R×××××号小轿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秀琴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任 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