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廊安民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李丽、王臣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丽,王臣,潘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安民保字第103号申请人李丽,女,汉族,1994年9月19日生,住廊坊市安次区。申请人王臣,男,汉族,1997年6月7日生,住址廊坊市安次区。法定代理人王某,男,汉族,1971年4月21日生,住址同上。系申请人王臣之父。被申请人潘磊,女,汉族,1986年11月12日生,住廊坊市安次区。申请人李丽、王臣申请我院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潘磊驾驶的冀R×××××号小轿车,申请人已向法院提供柒万元保证金。经审查,本院认为,为避免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潘磊驾驶的冀R×××××号小轿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秀琴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任 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