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四中民(商)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上海睿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内蒙古闻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睿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内蒙古闻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巴彦淖尔市圆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XXX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四中民(商)保字第153号申请人上海睿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7548弄588号1幢1层N135室。法定代表人丁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宇维,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学军,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内蒙古闻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金桥开发区世纪大道。法定代表人XXX,董事长。被申请人巴彦淖尔市圆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新华东街红美建材家居生活广场4号馆4层。法定代表人林海军。被申请人XXX,男,1955年3月8日出生。申请人上海睿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内蒙古闻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巴彦淖尔市圆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X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内蒙古闻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巴彦淖尔市圆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XXX银行存款人民币137085600元或依法查封、扣押等值财产。中国华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华诚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其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上海睿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内蒙古闻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巴彦淖尔市圆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XXX银行存款人民币一亿三千七百○八万五千六百元整或查封、扣押银行存款不足部分的相应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 卫审判员 王 靖审判员 徐威亚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杨牧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