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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湄民初字第7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王川等与钱正江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川,杨胜韦,钱正江,李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湄民初字第702号原告王川。原告杨胜韦。被告钱正江。委托代理人唐诗贵。系钱正江表兄。被告李义。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川、杨胜韦诉被告钱正江、李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川、杨胜韦于2015年5月4日以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川、杨胜韦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川、杨胜韦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0.00元,依法减半收取30.00元,由原告王川、杨胜韦负担。审判员  高明星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谭 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