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含民二初字第004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22
案件名称
安徽含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唐玉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含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玉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含民二初字第00472-1号原告:安徽含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含山县环峰镇环峰北路1号。机构代码:15374473-X。法定代表人:萨贤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晏维和,该公司不良资产管理部负责人。被告:唐玉春,男,1972年1月12日出生,住含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含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唐玉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董 卫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胡晓云附本裁定书所援引法律条款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