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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四西郊民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8-07

案件名称

许英与史宝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英,史宝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四西郊民初字第62号原告许英,女,1968年5月23日生,汉族,现住四平市铁西区英雄街南河委十组。被告史宝国,男,1960年3月30日生,汉族,现住四平市铁西区英雄街丰茂委二十四组。本院在审理许英史宝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英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60元,减半收取5380元,由原告许英负担。审判员  米丽宏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