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四西郊民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8-07
案件名称
许英与史宝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英,史宝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四西郊民初字第62号原告许英,女,1968年5月23日生,汉族,现住四平市铁西区英雄街南河委十组。被告史宝国,男,1960年3月30日生,汉族,现住四平市铁西区英雄街丰茂委二十四组。本院在审理许英史宝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英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60元,减半收取5380元,由原告许英负担。审判员 米丽宏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