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乾执字第7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冷艳军与被执行人陈玉龙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冷艳军,陈玉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申 请 执 行 人 冷 艳 军 与 被 执 行 人 陈 玉 龙 工 程 承 包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乾执字第796号申请执行人冷艳军,男。被执行人陈玉龙,男。申请执行人冷艳军与被执行人陈玉龙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乾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0日作出(2014)乾民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被告陈玉龙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冷艳军工程款人民币2008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全部义务,申请人同意结案。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乾安县人民法院(2014)乾民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孙得重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张 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