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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解民二金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焦作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孙岩平、尚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岩平,尚静,田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解民二金初字第57号原告焦作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迎宾路1号一幢1。法定代表人张逢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姬丽丽、杜增辉,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岩平,女,1962年9月20日生,汉族,住焦作市马村区。被告尚静,女,1981年4月30日生,汉族,住焦作市马村区。被告田辉,男,1977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焦作市马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孙岩平、尚静、田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苗滋滨审 判 员  贾若男人民陪审员  陈迎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郭慧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