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三法坭民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2015)佛三法坭民初字第110号莫国成与陆启明,刘丽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国成,陆启明,刘丽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三法坭民初字第110号原告:莫国成,住佛山市三水区。委托代理人蔡奋峰、张思平,广东华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启明,住佛山市三水区。被告:刘丽贞,住佛山市三水区。原告因买卖纠纷事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被告一支付货款272310.8元及利息,被告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31日被告一在《对账单》上确认欠原告投资的佛山市三水成业水泥厂水泥款412310.8元,现尚欠272310.8元没有支付。被告两人在1995年6月结婚登记,为夫妻关系。原告于2015年4月8日起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陆启明、刘丽贞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向原告莫国成支付货款272310.8元,并支付该款利息(从2015年4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商业贷款利率计至实际清偿日)。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92元、保全费1270元,共4232元,由两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陆宏基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罗颖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