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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余商初字第19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牛凤才与包卫强、张燕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余商初字第1976号原告:牛凤才,男,197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界首市王集镇牛付行政村牛付**号。公民身份号码:3421291975********。委托代理人:姚红卫,杭州市九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包卫强。被告:张燕。被告:何海生。原告牛凤才为与被告包卫强、张燕、何海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15年5月4日,原告牛凤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牛凤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凤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12元,减半收取106元,由原告牛凤才负担。审 判 长  董 文人民陪审员  叶静舟人民陪审员  王寿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郎梦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