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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秀商初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何顺龙与刘勇德、嘉兴市吉阳和信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顺龙,刘勇德,嘉兴市吉阳和信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秀商初字第219号原告:何顺龙。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超,嘉兴市学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勇德。被告:嘉兴市吉阳和信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经济开发区云海路***号内*幢厂房。法定代表人:刘勇德,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受理原告何顺龙诉被告刘勇德和嘉兴市吉阳和信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依法申请减交、免交或缓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晓序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贇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