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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围民初字第2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围场支公司与被告李亚力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围场支公司,李亚力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围民初字第2102号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围场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保险围场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凤凰南路82号。负责人关杰,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文超,公司员工,住河北省承德市。被告李亚力,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原告中华保险围场公司与被告李亚力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华保险围场公司委托代理人孙文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亚力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华保险围场公司诉称,被告李亚力所有的京GWG5**号轿车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强险。2011年11月20日被告李亚力醉酒后驾驶京GWG5**号轿车行驶至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腰站乡下三合义村四组路段时,与赵云驾驶的京P796**号小轿车相撞,造成赵云及赵云车上人员武爱春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围场交警大队认定,李亚力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赵云、武爱春无责任。事故发生后,经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决,我公司赔偿赵云、武爱春各项经济损失55553.00元,我公司已于2013年4月24日履行了赔偿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次事故中被告属醉酒驾驶。因此,我公司享有追偿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我公司向被告李亚力追偿赔偿的理赔金55553.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李亚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李亚力为自己所有的京GWG5**号小型轿车在原告中华保险围场公司投保了道路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险,在保险期限内的2011年11月20日,被告李亚力驾驶京GWG5**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腰站乡下三合义村四组路段时,与对向赵云驾驶的京P796**号小轿车相撞,造成李亚力、赵云及乘车人武爱春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亚力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右侧通行是造成交通事故的全部原因、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经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1)围民初字第3787号民事判决书和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承民终字第003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中华保险围场公司在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赵云、武爱春各项经济损失计55553.00元,并于2013年4月25日履行完毕。上述事实有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围公交认字(2011)第49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011)围民初字第3787号民事判决书、(2013)承民终字第00304号民事判决书、中国农业银行电子银行交易回单所证实。2015年4月21日原告中华保险围场公司诉至本院,要求向被告李亚力追偿55553.00元赔偿金,并主张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被告李亚力醉酒驾驶,未按交通规则通行,导致发生交通事故,致赵云、武爱春受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原告中华保险围场公司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后,有权在赔偿范围内向被告李亚力追偿。原告中华保险围场公司的诉讼主张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理由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李亚力给付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围场支公司赔偿款人民币55553.00元。案件受理费1189.00元由被告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审判长  刘国会审判员  王 平审判员  赵志坤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左晓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